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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标 申 请 须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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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申请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二、办理商标注册的途径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三、什么是商标代理 当商标申请人不能按照专利局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等各种商标事项时,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项。专利代理顾名思义是指由他人代为把当事人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为商标或代为办理当事人其它商标事务。商标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它是指商标代理机构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商标局办理商标申请或其它商标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四、办理商标注册所需文件及资料 1. 指示函 函中应写明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应用的商品/服务的国际分类及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目录第。 2.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3. 商标图样15份,如系彩色商标,还应提交黑白图样2份,图样大小要求为 5′5(cm)10′10(cm); 4. 申请人用药品,婴儿食品和医用营养品的商标注册需提交本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经营的证明文件; 5. 申请商标是人物肖像时,应提交经公证的、由肖像所有人签署的授权使用声明; 6. 商标注册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其中文译名及中文地址; 7. 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需提供由注册地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注意:中国采用尼斯国际分类,每个商标注册申请按一个类别提交。 五、注册商标中可能遇到的纠纷 1、商标设计是否合法 不合法的限期补正,补正后合法与予受理,,不合法的驳回申请 2、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消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为被异议商标。 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 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 反之,当别人对自己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 3、商标驳回申请 A、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B、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议。商标争议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商标争议的当事人,仅限于商标注册人。因为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未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因此,不能提起商标争议裁定。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五年的时间限制。 5、不当商标撤销 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基于审查失误或商标注册人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造成的商标注册不当,可以由两个程序撤销:一是商标局依职撤销;二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他人请求撤销。 6、商标异议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局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7、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商标申请人对经商标局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对驳回理由不服申请驳回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驳回复审申请人应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申请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驳回复审申请人资格。 8、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六、商标分类 1、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2、申请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组织。申办集体商标除报送一般商标必备的申请书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 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办理证明商标除应提供上述集体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 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文件。 七、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或著名商标的其它证明文件。 八、其它商标申请服务 1、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删减商品或服务项目/变更代理人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 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需要提供: ①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②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③ 变更证明。 2、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 ① 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②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③ 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需要提供: ① 委托书(由受让人签署); ②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 ③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④ 受让人是国内申请人时须提供注册地工商局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续展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需要提供:  委托书(签字或盖章); 商标注册证原件; 商标图样10份; 应注意:续展注册申请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 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需要提供: ① 委托书(由许可人签署): 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签署): 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本; ④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申请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提出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 7、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8、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需要提供: ① 委托书(由原注册人签署); ②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③ 商标图样10份。 9、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人遗失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的,应向商标局及时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注册证明申请,由商标局及时予以补发。 10、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11、申请注销本人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不再使用的,注册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12、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九、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 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 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 营业场所;(二)在我国有住所;(三)拥有我国国籍。 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或委托 代理组织到国际局办理。 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申请并获准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 护,该国示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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